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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2 发布人: 浏览次数:13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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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苏州市会议展览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1〕79 号)精神, 在对市政府《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苏府规字〔2011〕17 号) 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支持展览项目的发展 
(一) 对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经贸类自办展览会给予奖励。
1. 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 由我市相关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专业展规模 2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规模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
(2) 展览内容和主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发展前景,并且长期、连续在我市举办,能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奖励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且该单位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50 万元。
2. 奖励标准。
(1) 对于专业性展览项目,前三届按每标准展位 500 元奖励。第四、 五、六届,按每标准展位 400、 350、 300 元奖励,六届以后的奖励标准为 300 元每标准展位,对其展会展位较上届增量部分,按每标准展位 500 元进行奖励。
(2) 其他自办展(综合展)按 300 元每标准展位进行奖励。
(3) 单个项目 的奖励总额当年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
(二)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符合条件的经贸类引进展览会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1) 展览项目 由非注册于本市的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
(2)专业展览规模 250 个标准展位以上, 综合展览规模 500个标准展位以上。
(3)展会主办或承办方注册资本 100 万以上。
(4)奖励申报以苏州承办展馆为主,会同项目 主办或承办单位共同申请。
2. 奖励标准。
按300元每标准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 鼓励展会品牌化发展。 对连续举办三届、1000 个标准展位以上、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 给予注册本市的主办企业一次性 10 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主办该项目的本市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支持会议项目的举办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市举办的商务会议给予补贴:
1. 补贴条件。
(1)由各类行业商(协)会、企业等在我市举办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商务会议;
(2) 会议在我市三星级(含)以上宾馆或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住宿 2 晚(含)以上;
(3)补贴由注册于我市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的会议承(协)办企业申请。
2. 补贴标准。
(1)参会人数达 200~500 人(含),给予 2.5 万元补贴;
(2)参会人数达 500~1000 人(含),给予 7 万元补贴;
(3)参会人数达 1000~1500 人(含),给予 15 万元补贴;
(4)参会人数达 1500~2500 人(含),给予 25 万元补贴;
(5)参会人数达 2500~3500 人(含),给予 35 万元补贴;
(6)会议规模在 3500 人以上, 给予 50 万元补贴。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市召开的国际会议给予补贴:
1. 补贴条件。
(1)由国内外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我市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举办;
(2)参会者来自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住宿市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或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住宿 1 晚(含)以上;
(3)补贴由注册于我市、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的会议承(协)办企业申请。
2. 补贴标准。
(1)境外参会达 50~150 人(不含) 的,给予 5 万元补贴
(2)境外参会达 150~250 人(不含) 的,给予 12 万元补贴;(3)境外参会达 250~500 人(不含) 的,给予 25 万元补贴;(4)境外参会达 500 人以上的, 给予 50 万元补贴。 
三、支持会议、展览业的宣传推广 
(六)支持会议展览业重要活动的开展。对由市会展办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会展行业专业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给予支持。
(七)支持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为提升我市会展形象,宣传推介我市会展业而实施的各类发布会、说明会、推广宣传及交流活动。
(八) 支持苏州市会议展览业门户网站建设。 
四、 附则 
(九)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不得申请本政策奖励补贴资金。 
(十)所有申请奖励或补贴的会议及展览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报备, 否则不得申请。
(十一)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 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以及直销企业举办的各类会议等不在本政策措施的支持范围。
(十二)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姑苏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区由市级财政承担 40%。
(十三)本政策意见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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